江苏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

2010年04月14日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保障全省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粮食局三定方案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安全生产考评。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逐级考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一季度对所属粮食企业考评,并将结果于一季度末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4、5月份对所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粮食企业开展考评,并将结果于5月底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随机选取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开展考评。

  第六条  考评组成员至少3人,考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管理台帐、实地检查等方法。

  第七条  考评内容包括《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评表》、《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考评表》、《粮油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考评表》(见附件)。考评采用百分制标准逐项评分,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考评实行奖励加分和处罚减分。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加6分,受到省有关部门表彰的加4分,受到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县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5月底前,将考评得分排名前二名的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2名推荐名单上报,省粮食局在安全生产月期间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评工作应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评表》
              2.《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考评表》
              3.《粮油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考评表》
              4.《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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