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价细则

2010年05月26日


  一、为规范我区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行为,根据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水平的评价,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

  三、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专家组,具体实施评价活动。评价专家组应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专家组成员应在组长的组织下,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与有关人员交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判,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六、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检查评价指标分基本条件、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基本条件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如果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可直接判定被评价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综合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专家应根据企业达标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综合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评价方法为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加分指标为企业在管理上做出的突出成就的事项,具备这些能力表明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专家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给予一定的加分分值,一个企业的累积加分不得超过10分。

  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检查评价内容:

  (一)基本条件

  (二)管理制度(15分):包括综合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生产作业规程、账务管理等;

  (三)仓储管理(50分):包括粮堆、保量措施、粮油收购、粮油入仓入库、粮油出库、粮情检查与处置、化验室、库存粮食品质、通风作业、熏蒸作业等;

  (四)仓储设施管理(15分):包括仓房、设备、器材管理、其它设施、库区、地面等;

  (五)安全生产(10分):包括安全体系建设、安全防火、安全防汛、药剂管理、安全用电等;

  (六)企业文化建设(10分):包括保管员、化验员、在职教育、技术创新、劳动保护、环境卫生、舆论宣传、信息化、职工业余生活等。

  八、综合指标中,以下项目之一不合格直接判定为不达标企业:

  (一)没有执行国家或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统计制度和国家粮食政策的企业;

  (二)账实不符;

  (三)2年内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食用粮油与非食用粮油混存的;

  (五)无证组织粮食收购的企业;

  (六)无化验室的;

  (七)在药剂管理和熏蒸作业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

  (八)2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外包业务和外租设施设备没有安全监管措施的,未建立管理机构、工作体系、监察体系、投入机制的;

  (九)无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的;

  (十)药品库设施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药品堆放混乱,报废药剂处置不及时的,台帐记录混乱或库存不符、领用制度存在漏洞的;

  (十一)用电未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或没有安全用电管理的。

  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评价结论的同时,应向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可向企业授牌授证。

  十、基层粮库(站)应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购销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进行1-2次检查,可结合春、秋季粮情普查同时进行;自治区粮食局适时组织安排全区检查评价工作,并将情况通报全区。

  十一、《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价表》为本细则组成部分。

  十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对粮油加工、运输和进出口等企业的仓储规范化管理进行检查评价。

  十三、本细则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粮食局“一符五无粮仓”检查评分细则》(新粮储建〔2004〕68号)同时废止。

  附件: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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