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在库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的通知》(国粮展〔2009〕153号),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粮食系统的各级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油仓储企业,其他各类非国有粮油仓储企业申请参照执行。
第三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考评由各地级以上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直属单位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考评。
第四条 根据评价结果,评价等级分为: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不达标”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省粮食局成立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专家组,各地级以上市粮食主管部门成立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小组,开展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评价小组应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检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评价成员原则上应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
评价小组成员名单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六条 评价小组开展评价工作,必须按照省粮食局制定的方案、标准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程序。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程序为:1.评价小组发出开展评价工作通知;2.评价小组现场考察并听取受评企业汇报;3.评价人员根据评价表分项打分、汇总评分、确认评价结果。评价小组考察评价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各市评价小组发出开展评价工作通知后,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各地级以上市粮食主管部门,由其评价小组对所上报企业进行评价。初审不合格的企业,由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 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定期评价,每两年评价一次。按照省的评价办法和标准,各地级以上市评价小组可以向被评价企业授牌、授证。被评为“仓储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粮食主管部门将优秀等级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粮食局。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管理规范化评价范围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评价内容包括:
(一)基本条件:近二年来,执行国家和省的粮油政策及各项仓储统计制度较好的、“一符四无”粮仓100%达标的、储粮化学药剂管理规范、未发生储粮安全事故、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任何一项不达标,直接评定此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
(二)制度建设:包括仓储管理、安全生产、器材管理、岗位职责、财务统计、科学保粮等方面。
(三)仓储管理:包括帐卡牌簿类管理、粮食堆放管理、粮食出入库管理、质量检验管理、粮情检查、四无粮仓、库区管理、持证上岗情况等方面。
(四)设施管理:包括设备器材管理、仓房维护管理等方面。
(五)安全生产:包括药品管理、消防安全、危险作业管理、检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
(六)科学保粮:包括保粮队伍建设、隔热保温、新技术应用、科学保粮成效等方面。
第十一条 如果企业在管理上有突出成果,评价小组可给予适当加分。但一个企业的累积加分不得超过5分。
第十二条 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要注意对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过程、管理成果、改进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活动涉及经费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对参加评价的企业,评价小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省粮食局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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