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通告
关于开展2017年自治区储备粮
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年11月20日】 【字号:
藏粮储〔2017〕46号

各地市粮食局,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2017年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和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14年12月取得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7年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以下简称“资格变更”)工作将于2017年12月开展。为了切实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代储资格申报工作,确保自治区储备粮的存储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地市粮食局负责本辖区国有粮食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的指导和审核汇总(附件2、附件4)工作。拉萨国家粮食储备库、格尔木粮食储备中转库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为全区国有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受理范围为2014年12月取得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提出资格申请的国有粮食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准确提供资格申请相关资料,新申请的国有粮食企业(含新建仓房无代储资格的)需填写《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粮食类)(油脂类)》《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地市级管理表》。资格延续申请国有粮食企业必须填写资格延续申请报告表(附件1),提交延续申请报告。资格变更国有粮食企业必须填写变更报告表(附件3),其中企业名称变更、所有制性质变更、法人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上报资料电子版可在储备粮管理处QQ群下载。

(二)报送时间。请各地市粮食局、各单位于2017年11月25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自治区粮食局储备粮管理处。

(三)报送要求。请地市粮食局、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报告及相关报表,并附电子文本。

联系人:贾钧彦,联系电话:0891-6329837。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
                              2017年11月2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