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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年03月26日】 【字号:

各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拉萨国家粮食储备库、格尔木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4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地(市)及县级应急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具体包括: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检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质检及出入库质检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拨补情况。
  5、粮食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等。二是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五是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情况,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六是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照年度例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为企业自查、地市交叉检查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三个步骤。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务必通知各代储企业将3月末统计账结账时点统一在25日。检查工作按照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及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其它粮食分开统计检查的办法。

  (二)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根据2014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4月15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交叉检查依据。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分解登统工作。
  2、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各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代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交叉检查前的准备。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3、交叉检查阶段。采取地市自抽人员,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检查。拉萨市检查林芝地区,林芝地区检查山南地区,山南地区检查日喀则地区,日喀则地区检查那曲地区,那曲地区检查拉萨市。昌都地区、阿里地区两地开展地区内复查。 各地市抽调人员以全区粮食库存检查人才库中人员为主。4月25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市派遣的交叉检查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综合交叉”的原则开展检查,对各地市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的全面检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查、查必彻底。
  4、抽查阶段。5月15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抽查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5、汇总上报阶段。5月20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对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上报自治区粮食局。5月31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对各地市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编写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西藏分行 联合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依规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代储企业在3月25日结报当月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准确填写自查底稿,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交叉检查前的准备。我区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的检查,由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对其代储库下发通知,要求各代储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粮食库存。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单独统计汇总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数据,总结检查工作报告,并上报自治区粮食局。

  地市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整个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4月5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以2014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将所管辖区内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分解登统报表收齐上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做好库存数据登统工作,会同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对统计数据整合后,4月15日前,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六》下达至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检查依据,同时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三)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好检查数据保密措施。粮食库存数据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储备粮西藏管理办公室及其代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密事件。

  (五)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经费保障工作。本次库存检查属年度例行检查,相关支出自行负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代储企业。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各地市、各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地市粮食局负责人、各代储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检查人员都要在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上签字,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本着查漏补缺、防微杜渐、夯实企业管理基础,提高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共同搞好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附件:(全部下载 2014-4-29更新)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农发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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