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通告
关于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2012年02月10日】 【字号:

各地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国粮政〔2011〕148号)精神,为推进我区粮食流通工作法治化进程,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能力

  (一)加强学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粮食行政执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培训。组织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粮食法律知识培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的依据之一。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办法,修订《西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暂行)》和《西藏自治区粮食质量监管细则(试行)》,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区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监管办法,以及有关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自治区确定的粮食宏观调控制度、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储备粮管理制度、粮食应急制度等粮食流通管理基本制度予以细化。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把握粮食流通工作重点,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影响保证我区粮食安全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制建设在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依法监管的能力、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作用。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我区粮食流通工作要求,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进一步转变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服务与监管。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把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做好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为各类粮食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行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我区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的建议。二是调整自治区储备粮品种结构的建议。三是大力发展我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建议。四是我区粮食市场体系、加工设施的编制。五是新形势下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六是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或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管理。七是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八是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九是其他涉及我区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审查、公示制度,对粮食系统重大事项的决策,坚持做到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四)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保留、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执法,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做到执法措施和手段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西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和应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加强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法定义务的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加强自治区储备粮、最低收购价青稞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三)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梳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和依据,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的环节和步骤,完善审批告知、说明理由、文书和案卷管理等制度,保障审批程序公正。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藏发改经贸〔2011〕39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发放执法证件,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加大对粮油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粮油批发大户、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油市场稳定。依法惩处无据执法、越权执法、多头执法等乱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和用语规范。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或者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五、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在信息公开之前,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重点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自治区储备粮保管、粮食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资格等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建设,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公共服务,设立公开意见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方便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有关粮食流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层级监督。通过自治区粮食局对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粮食局对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行政执法案件的转办和督办、行政执法检查等措施,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对所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要建立和完善外部举报制度,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三)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落实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与粮食流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二)督促检查。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1月20日前要向自治区粮食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安排。

  (三)做好考核考评。自治区粮食局对《西藏自治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藏粮字〔2008〕74号)进行修改完善,每年年终对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在次年全区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公布考核结果,同时,进行表彰奖励,并抄送各地(市)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