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粮食局、局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市、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统计工作质量也有较大幅度提高。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经费没有落实到位;一些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统计数据不够准确;部分地市统计信息化手段落后,统计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根据全国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会议、全区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和《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规定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藏政发〔2015〕25号),结合我区粮食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统计工作领导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行业统计制度,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制定粮食政策,采取宏观措施的重要依据;是对粮食行业进行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个别地市国有粮食企业和县(市)粮食公司统计工作出现退步现象,主要表现在以粮食经营量少、经费不足等为理由,存在迟报、报不准、报不全等问题。对此,各地市、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督促工作,要以做好新常态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为目标,按照全区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要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粮食统计工作的职责,切实把统计工作抓好抓实。各地市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介绍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藏政发〔2015〕25号)意见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人员编制和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二、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 各级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认真执行改革后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统计数据的衔接。切实扩大统计覆盖面,重新界定报送单位的范围,要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发展和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执行能力,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的职责。同时,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和新制度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自觉报送统计报表,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待国家粮油流通统计报表软件出台后,我局争取在年底前举办全区培训。 三、继续加强对纳入统计范围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检查督促,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近年来,各地(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地县(市)政府所在地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纳入了统计范围。今年将继续加强对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检查督促:一是进一步完善与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已建立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大跟踪检查督促工作。各地市、单位统计监测工作人员要深入工作一线,定期不定期上门访问、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列》和《西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政策法规,指导企业建立粮油流通统计台账,督促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粮食流通数据及价格动态。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粮食经营数据库。根据当年统计年报要求,及时审核更新非国有粮食经营者法人、地址、粮食经营品种和年经营量及有效联系方式,健全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粮油流通数据库。 四、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近年来,全区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逐步完善,调查数据质量不断提高,调查工作得到了认可,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全区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为顺利完成年度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各地市粮食局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公安、农牧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准确掌握权威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调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深入基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汇总数据,科学合理推算,全面掌握本辖区社会粮油供需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做出本辖区粮油供需平衡发展趋势分析报告,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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