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2012〕43号)的精神,为了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扎实做好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今年全区粮食流通工作会议部署的任务,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现就做好我区今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今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关键一年,今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精神,以“促增收、稳市场、保安全、惠民生”为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稳中求快,开拓创新,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新进展,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和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为了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共同担负起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各地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要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的职责,指导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职责范围内和相应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方面的联合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措施,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各项检查活动,从而形成地区粮食流通工作部门协作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以确保当地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今年将在拉萨实施“放心粮油”工程试点工作,建设自治区和拉萨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及“放心粮油示范店”,试点工作在取得成功经验后,将在全区推广。拉萨市粮食局要加强“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放心粮油示范店”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尤其是要强化对粮油质量的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粮油产品,真正将“放心粮油”工程办成政府满意、群众放心的惠民、利民、为民工程。 (二)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定期核查,规范粮食收购行为。 各地市要强化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管,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对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严格粮食收购准入门槛,切实做到依法审核发证,加强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今年4月-6月各地市要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年检工作,要从严审核,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检查和发放工作。 (三)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市组织开展粮食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管。重点检查上市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收购政策;是否做到粮食收购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交“明白粮”;在粮食收购中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串通涨价和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其他款项等行为;在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及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油轮换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圈粮”等问题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把验收入库关。督促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四)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各地市对政府所在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统计范围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是否按照《西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及时准确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继续巩固和扩展县级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提高统计覆盖率,促进统计制度的落实。同时,加大对拒报统计报表和不真实提供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敦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 (五)开展对《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各地市要重点检查应急预案特别是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运输网络、供应网点,以及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各级粮食应急储备,特别是应急调控成品粮储备;是否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信息档案和诚信评价体系。继续做好非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经营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启动各地市信息档案建设工作,加快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县级粮食部门要将辖区内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信息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档案管理电子化。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规范的等级标准反映企业诚信状况,加快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适时公开和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做到制度上的完善,舆论上的监督,法律上的约束,进而完善粮食经营企业诚信奖惩,实现分级分类监管,对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对优秀企业给予支持。 (七)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的检查。各地市根据《西藏自治区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1〕56号)的精神,督促检查各类粮食企业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依法对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各类粮食经营者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市场粮食经营者是否落实了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规定,是否保持了最低、最高库存量。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 (八)开展粮食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粮油质量安全。按照《西藏自治区粮食质量监管细则(试行)》(藏粮字〔2007〕3号)的要求,各地市切实履行好粮食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积极发挥粮油质检机构的作用,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环节、储存环节、出库环节和政策性供应粮食的质量监督检查,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原粮卫生监管奠定基础。结合“放心粮油”工程,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确保我区粮油质量安全。同时,重点督促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和粮食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当地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油经营网点、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粮食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搞活粮食流通,活跃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粮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处理工作。 二、搞好粮油库存检查,夯实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一)开展粮食库存检查,确保各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部署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继续组织专门力量督导企业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及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原粮卫生状况,同时,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粮食库存情况。从而,确保区内各类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为我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通过检查,推动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继续做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确保食用植物油储存安全。各地市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巩固2011年全区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成果,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切实做好我区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重点查清中央储备油、自治区储备油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统计管理、财务管理、补贴管理、轮换管理情况,确保各类食用植物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进一步推动我区食用植物油库存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三、加大执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10·16”世界粮食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5·26”条例颁布日及办理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证、日常粮食市场检查等各种有利时机,充分借助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标语横幅、印发资料、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粮食行政执法相关规定,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粮食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办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各地市要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执法职能,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涉粮案件,特别是涉及政策性粮食库存、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扰乱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给予通报。各地市要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办力度,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提高涉粮案件办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查办案件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 五、加强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工作基础 (一)加强县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县充分认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的重要性,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1〕144号)的精神,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要求,从地区和各县两个层面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编办、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县级粮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今年重点推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二)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典型引路,带动和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以深入开展创先创优活动为契机,激励调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的内在动力,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本领。要组织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评审工作。 (三)加强层级监督。各地市要根据《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藏粮字〔2008〕74号)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层级监督,认真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常考核,对粮食行政执法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做到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借鉴兄弟省市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推广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好的做法,推动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工作调研和信息交流。围绕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市要适时组织深入基层调研,召开现场交流会,增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及分析工作,及时报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总结交流经验。 (五)建立粮食监督检查人才库。以历年参加全区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业务骨干为基础,按统一的标准,分专业方向,采取基层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方式,建立自治区和地区两级监督检查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行政执法规定和程序,筑牢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政执法。树立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维护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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