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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年04月24日】 【字号:

各地(市)粮食局、金谷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地(市)、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西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我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完成较好,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了较为全面准确的决策依据,为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各地(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市)对粮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统计机构不全、统计职能弱化、统计人员不足等问题,统计服务水平整体不高,对所辖粮食企业指导和沟通协调不够,严重影响了统计报表时效性和统计数据准确性。为做好2017年全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粮食行业发展状况,科学研判粮油供求形势,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粮食流通统计是粮食流通的基础性工作,是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决策依据,也是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和信息支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强化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加强对辖区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管,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统计人员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入统企业的督促指导职责,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涉粮企业“依法统计”的意识,督促涉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觉履行统计报送业务。

二、不断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做好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各地(市)、单位要积极推进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将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粮食从业人员、粮油科技等粮食流通统计业务统一归口到一个部门,并配备1-2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归口管理,并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没有归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统计部门牵头抓总,相关科(股)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避免多头出数据。

(二)推进统计工作规范管理

一是按时准确完成国家粮油信息系统在线网络直报工作。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月报和产业经济月报在线上报时间为每月7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口,认真指导各类入统对象正确填报数据,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由于目前各地(市)国家粮油统计在线网上直报工作基本由地(市)粮食局代报完成,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继续做好代报的同时,要鼓励指导辖区内有条件的企业自行完成网上直报工作。

二是各地(市)、单位继续做好上报区局报表格式。根据我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际,各地(市)、单位要继续加强我区粮食流通统计纸质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内容丰富,针对性、时效性强。

三是各地(市)要确保网络直报系统与纸质报表的入统企业范围相同,各项数据统计口径必须一致。

四是督促指导入统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各地(市)要严格按照我局统一印发的《粮食经营台账薄》,督促指导粮油经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和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个体经营者,建立健全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经营等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报表,确保所填报的数据统计台账、会计账、保管账账账相符。

三、不断强化保障措施,加快统计队伍建设

一是保障统计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的落实。2015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藏政发﹝2015﹞25号),为我区推动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各地(市)、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多汇报,向有关部门多协调、沟通,争取落实统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粮油流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稳定统计队伍建设。由于我区基层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少,统计人员休假或出差期间,无人顶替统计工作的问题突出,各地(市)、单位要多关心关爱统计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同时按照《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配强、配齐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和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各地(市)、单位要不断顺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的趋势,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发展和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执行能力,切实履行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的职责,更好地为粮食流通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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