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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局
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年04月11日】 【字号:
藏粮电〔2017〕4号

各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四部委《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精神和我区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要求,结合西藏粮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7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自治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等情况。具体包括:

1.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加大对储存年限较长的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同时,对企业配置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粮食库存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企业的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及防治措施;对容易发生坏粮事故的重点仓型、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查必彻底,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5.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储存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保管费、轮换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8.检查2016年库存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相关单位和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地原则,落实地方监管责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要求,强化当地政府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粮食购销与库存的监管机制,加大在地监管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堵塞监管漏洞,清除监管“死角”,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国家粮食政策落到实处。

(二)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施监管。根据本辖区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国家购销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代储企业在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资金运行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三)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检查规范科学。严格按照粮食库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检查,进一步优化程序和方法,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追踪、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强化粮食库存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7年3月25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通知各代储企业将3月末统计账结账时点统一在25日。检查工作按照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及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其它粮食分开统计检查的办法。

(二)检查方式

检查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地市级普查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三个步骤。强化粮食企业主体责任,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普查;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取检查人员、随机选取检查对象的方式组织重点抽查。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根据2017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和改进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严格开展检查。督促企业在4月10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

(二)自查阶段。企业自查是库存检查的基础环节,4月30日前,各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代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库存检查工作底稿”及“库存检查汇总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系统整理账务资料,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三)普查阶段。各地市组织各县进行普查是确保库存检查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5月10日前,由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逐货位的全面普查,全面梳理库存管理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对重大问题单独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普查情况上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四)抽查阶段。5月25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西藏分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与各地市抽派人员组成联合抽查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内的重点地市、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五)汇总上报阶段。6月30日前,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西藏分行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检查方式。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部门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但现有的库存检查方法单一,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各地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检查不深不细不实的现象,迫切需要对现行的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进行优化,逐步建立全面检查与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与突击检查、督查与暗查相结合,更加灵活、反映迅捷、效率更高的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各地市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分工明确,措施到位,创新工作。将粮食库检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建立库存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是粮食库存检查的基础和依据。4月10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以2017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将所管辖区内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分解登统报表收齐上报自治区粮食局信息统计处。自治区粮食局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会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对统计数据整合后,4月20日前,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检查依据,同时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从各地市和有关部门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检查单位或企业从本辖区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检查质量。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各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明确检查时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在普查过程中,要对企业自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包括企业组织自查安排,工作底稿制作的认真及准确程度、自查结果的签字确认等工作,自查报告的撰写质量、内容及真实性等。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改措施。各地市在组织粮食库存检查时,依据信访、举报及情况反映等线索,带着问题进行检查。加大对重点市县、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贯穿到粮食库存检查全过程各环节。建立检查发现问题登统和审核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及时汇总审核,依法依规提出整改意见。强化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堵塞漏洞,加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力度。采取约谈提醒、案件通报、责令改正、移送处理等多种惩戒手段,强化警示作用,增强库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落实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机制,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防止整改落实环节应付了事。

(六)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库存检查。本次库存检查属年度例行检查,相关支出自行承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检查企业。自治区财政部门已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遵守保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部门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检查过程中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活动,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八)搞好检查总结,按时上报结果。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总结本次粮食库检查工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创新亮点、意见建议等,并附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附件1(附表1-1、1-2、1-3、1-4、1-13、1-14、1-15),检查工作报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于5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粮食局。

(九)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典型宣传。各地市在粮食库存检查期间,要注意发现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围绕粮食库存检查,及时总结本地市创新性工作、亮点工作,通过相互交流、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推动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5.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7.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上述所有附件,请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农发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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