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通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4年04月25日】 【字号:
藏粮统〔2014〕6号

各地(市)粮食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区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深化粮食统计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今年年底国家将出台新统计制度,我区在认真总结《西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新统计制度,届时请各地市抓好贯彻落实。今年重点抓好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一是根据深化统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所有涉粮国有粮食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同时,在巩固扩大已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上,承担政策性业务、应急加工、供应任务和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以及年销售(加工、转化)粮油合计500吨以上或单独销售食用植物油100吨以上的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要纳入统计范围,并对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粮食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指导督促各类粮食企业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二是加强统计、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并对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具体详见附表2),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抓好年度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重点要科学分布调查样本(具体详见附表3),全面掌握农牧民、城镇居民口粮数量和饲料、农户自酿酒用粮数量和农牧民年末粮食库存数量以及本辖区粮油流入(出)数量,为准确掌握本地市粮食供需状况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提高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水平

  近年来,各地(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掌握本辖区80%以上粮食经营数量”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地县(市)政府所在地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纳入了统计范围。今年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扩大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水平:一是建立与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跟踪检查督促工作。各级统计、监测人员要深入统计一线,加强与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不定期上门访问、宣传、实地指导培训,加大跟踪检查督促力度,引导和鼓励非国有粮食经营者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掌握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基本情况和粮食流通数据及价格动态。二是要建立健全粮食经营数据库。根据企业年报填报要求,认真核实非国有粮食经营者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粮食经营品种和年经营量、统计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建立健全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粮食流通数据库。三是采取以会带训的方式,邀请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参加年度粮食工作会议,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报送统计数据的自觉性。

  三、始终不折不扣地抓好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统计工作

  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各类粮食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国有粮食企业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统计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安排一名专(兼)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制定工作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区所有国有粮食企业按时全面准确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和资料,为加强本辖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为规范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抓好《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市场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地(市)、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办法》的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市场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地(市)、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办法》是自治区粮食局考核各地(市)粮食统计工作的依据,也是各地(市)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调动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我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要组织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考核要求,对照检查,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特别是县级粮食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考评、有奖惩,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
2014年4月10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