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 为守住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和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安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西藏分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8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自治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动态应急地方储备粮、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等情况。具体包括: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动态应急地方储备粮、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的质量、储存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动态应急地方储备粮、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规范化管理的情况。2017年度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动态应急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企业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储存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收购中是否存在“打白条”、虚报冒领或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7年度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保管费、轮换费等各项财政补贴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8.问题整改情况。检查2017年库存检查和“大快严”、2018年安全稳定廉政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相关单位和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检查方式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照年度例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13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7〕141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藏政发〔2015〕25号)要求,由自治区粮食局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西藏分行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共同确定检查方案,检查步骤为企业自查、地市交叉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和汇总报告四个步骤进行。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点 以2018年6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各地(市)粮食局、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通知各承储企业将6月末统计账结账时点统一在30日。检查工作按照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及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其它粮食分开统计检查的办法 (二)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 (1)2018年7月10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承储企业在7月10日前完成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等,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2)7月13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库存数据分解登统工作,将所管辖区内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报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粮食局信息统计处。自治区粮食局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会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对统计数据整合后,7月20日前,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各地(市)粮食局,作为检查依据。同时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2.企业自查阶段 7月30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储存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开展全面彻底自查。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查,查必彻底,自查率要达到100%。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同时准确填写自查表格,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编制工作。 3.地(市)交叉检查阶段 (1)地(市)交叉检查,采取地(市)自抽人员,相互交叉的方式进行检查。抽调人员以全区粮食库存检查人才库中人员为主。拉萨市检查山南市,日喀则市检查林芝市,山南市检查昌都市,昌都市检查阿里地区,林芝市检查那曲市,那曲市检查日喀则市,阿里地区检查拉萨市。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综合交叉”的原则,各地(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被检查地(市)派遣的交叉检查人员,对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检查。 (2)8月10日前完成交叉检查,对在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8月17日前将交叉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粮食局。 4.抽查阶段。9月10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西藏分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组成联合抽查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内的重点地(市)、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同时兼顾粮食性质和品种。 5.汇总报告阶段。 9月15日前,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西藏中储粮管理办公室全面总结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审核检查结果,撰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粮食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落实情况、创新亮点、意见建议等内容,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含电子版)上报自治区粮食局。9月30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对各地(市)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编写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西藏分行联合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建立库存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交叉检查过程中,推行“四不两直”,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检查人员的抽取、被检查企业的确定上,以及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公开。库存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压实责任规范管理。要充分发挥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用,督导企业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层层传导企业主体管理压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对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体制机制,促进规范管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 (四)落实检查工作经费。本次库存检查属年度例行检查,相关支出自行承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不得由于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检查企业。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各地(市)、单位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组长负责制”,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各级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加强库存检查动态信息的报送。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在粮食库存检查期间,要注意发现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围绕粮食库存检查,及时总结创新性工作、亮点工作,通过相互交流、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推动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点击此处下载) 备注:附表1-1~1-4,1-7~1-9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附表1-5报送财务审计处;附件8报送信息统计处;附表1-6报送自治区粮油中心化验室。 (以上附件通过自治区粮食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grain.gov.cn/n602124/index.html)。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藏自治区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