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信访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要求,经局相关职能处室审修,并呈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予以公示知晓。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政工人事处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第8条、9条、41条第二款)《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第23条、24条)《西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暂行)》(藏粮字〔2007〕5号第16条)等。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粮食收购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粮油购销违法行为的处罚;粮油存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41条第一款、43条)《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藏发改经贸〔2013〕541号第30、31、32、33条)《西藏自治区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藏粮字〔2009〕7号第44、45条)等。 (三)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提出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粮食收购资格违法行为;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粮油存储管理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8、9、41条第二款、43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藏发改经贸〔2013〕541号第29条)《西藏自治区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藏粮字〔2009〕7号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检举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洁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