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胜利同志: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熏蒸人员”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6.3.1人员要求中规定,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少年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从事涉及有毒气体或化学药剂工作的人员,均不应参加作业。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施药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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