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人员工作规则


    一、裁判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公平公正的精神开展裁判工作。

    二、裁判人员必须佩戴裁判证,在比赛前15分钟到达各自负责的赛场,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在裁判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串场、相互交谈。

    三、裁判人员不准将手机、呼机、小灵通或其他通讯工具带进培训地点和比赛现场(含理论知识赛场、技能操作赛场、候赛区、待赛区等),凡违反者一律取消裁判资格。

    四、裁判人员必须依据本届大赛制定的有关规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独立评判,不徇私情,做到公正、公平。

    五、参赛选手进入赛场后,裁判员应督促参赛选手对号进入工(座)位,并查验参赛选手证、身份证,核对选手身份。

    六、理论知识比赛开始前10分钟,裁判组长应向全体参赛选手宣读《理论知识比赛规则》。

    七、裁判人员应在理论知识比赛开始前5分钟发放赛题及专用草稿纸,督促参赛选手填写姓名、选手编号和代表队。在比赛结束前提醒选手注意剩余比赛时间。

    八、裁判人员在裁判过程中应坚持原则,严肃认真,按章办事,不得就操作步骤、解决方法等涉及比赛核心内容方面对选手进行解答或暗示。

    九、裁判员应认真填写技能操作记录、评分表,并签名确认。

    十、在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比赛结果前,裁判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比赛成绩和名次情况。

    十一、因裁判人员徇私舞弊或管理不力,导致赛场混乱、比赛严重失真,给大赛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者,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并通报裁判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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