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三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甘粮行〔2007〕5号

各市、州粮食局,矿区粮食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在全社会普及《条例》的有关知识,促进依法管粮各项工作,省局决定于2007年5月20日至5月3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粮食流通管理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粮食流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活动,为全面实施《条例》打下了一定的基础。要实现依法管粮、依法经营、安全消费,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需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通力协作,需要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积极配合。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宣传活动,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了解新形势下国家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认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扎实推进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立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切实组织好这次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的主题和重点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周年有关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8号)和《关于开展2007年粮食科技活动周的通知》,省局决定,《条例》宣传活动和粮食科技周活动合并进行,活动主题: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宣传对象以粮食经营者为主,普及广大群众。

    宣传重点:宣传《条例》确立的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各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制度、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责任制度等,以切实增强从原粮收购到成品粮销售各个环节粮食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消费安全。在农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泛普及科学储粮知识,推广科学储粮的方法和装具,帮助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储粮防护剂,以有效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三、宣传活动的时间、方式及内容

    时间:2007年5月20日至5月30日。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结合集市、节假日等适当延长活动时间。

    方式及内容: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二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各大粮食市场、各粮食连锁店、经营粮油的超市、各主要粮食经营户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张贴《条例》宣传画,营造氛围;三是各市州、县市区设立宣传主会场,现场进行《条例》知识问答,政策咨询,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声像宣传资料,宣传粮油食品营养、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科学储粮知识等;四是在主要街道、集镇、市场设立宣传点,张贴宣传画和标语,播放声像宣传资料,利用宣传车、板报、宣传栏等广泛宣传;五是组织人员深入粮食经营企业、门店、农户,宣传相关知识,普及政策法规;六是对主要粮食经营者开办讲座,进行依法经营教育;七是积极组织粮食职工和粮食经营户参加国家粮食局主办的《条例》知识竞赛(有关试题届时将刊登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和《粮油市场报》上);八是开展《条例》征文活动,以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发展和规范粮食经营者制度、规范粮食经纪人行为等内容为主题,在全社会广泛征集有关完善《条例》配套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九是在《甘肃粮食工作》刊发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贯彻《条例》的好做法好经验、实施《条例》取得的成效等,进行交流借鉴。十是5月26日在兰州东方红广场举办《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宣传活动。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为搞好《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宣传活动,省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朱红任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曼丽任副组长,行业发展处、监督检查处、计划调控处、仓储调运处、办公室、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同志为成员,行业发展处负责具体承办。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此次宣传活动,并于5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省局行发处。兰州东方红广场的活动由兰州市粮食局会同省局行发处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地、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活动情况总结报送行发处。

    联系人:罗利华,电话:0931-8800994,传真:8814589

    电子信箱:luolh_gs@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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