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治理商留领域的商业贿赂

商务部副部长 于广州
(2006年2月2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危害极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温家宝总理今天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从专项治理、行业监管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抓好商贸领域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 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商业秩序
    2006年上半年,商务部将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作为重点,认真开展对商业贿赂问题的专项治理。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加强对行业的分析和动态调研,摸清本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行业、企业的“经济户口”制度,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第二,组织开展行业自查。以经营成本为主要环节,以审计为主要手段,组织主管行业的会员企业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商品购销等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商业贿赂问题,重点检查违纪违法问题。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公众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举报。对调查核实的举报、投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第四,加强商业政策法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继续会同中宣部等部门,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大力表彰维护商业秩序的先进典型,对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二、 发挥行业组织监管作用,加大处罚力度
    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中介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商业贿赂问题的企业,统一登记在册,纳入行业“黑名单”,督促这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会计体系,强化审计监督。同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情况通报,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加大在限制贷款、经济处罚、吊销执照等方面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严格限制,严重的要取消其在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资质;建立责任追究制,不仅追究有商业贿赂问题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其母公司的责任。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使有商业贿赂问题的企业无法在行业中生存,从而不愿、不敢在商业贿赂上冒风险。
    三、 制定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供保障
    根据商业贿赂在交易行为中易发、多发的特点,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抓紧研究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从合同、收费、货款结算、促销等方面,对零售商的进货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为防止商业贿赂,规定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收费的标准等;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更有效地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商务部准备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的政策。针对商业贿赂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时有发生的情况,将在进出口商品(服务)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国际大型投资、大型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等领域,抓紧与海关、工商、税务、外交等部门沟通协作,研究制定治理商业贿赂的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对外经济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跨国(境)商业贿赂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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