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进一步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第一节 完善粮食购销体制
构建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购销模式。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进一步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完善主要粮食品种的临时收储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粮食价格支持体系。
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工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价格趋势,适时安排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把握好销售节奏和力度,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
完善粮食产销合作长效机制,进一步理顺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利益关系。逐步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粮食区域平衡。建立有利于产销合作发展的支持体系,重点保证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成渝等地区的粮食供应。
第二节 健全储备调节体系
细化中央专项储备和调节储备的功能,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存储、吞吐轮换和进出口有效结合的机制。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探索销区地方储备粮轮换与产区粮食收购紧密衔接的模式。形成调控有力、运作规范、高效灵活的储备粮管理局面。
充实储备库存,增强宏观调控物质基础。中央专项储备和地方粮食储备达到合理规模,中央调节储备数量根据市场情况和调控需要灵活掌握。
完善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调整优化中央储备粮地区布局,重点向主销区、西部缺粮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增强对大中城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地方储备要和中央储备相互衔接补充。中央专项储备和地方储备按照优先保证口粮安全,兼顾其他用粮的原则,优化品种结构,总量上适当提高稻谷库存比例。修改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轮换、收购、销售计划。积极支持地方加强调控能力建设。
第三节 加强监测预警系统
做好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准确反映国内粮食供需状况。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对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合理确定预警指标,扩大监测预警范围,力争全国粮食市场信息直报点增加到500个左右,提高粮食宏观调控预警能力。发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以多种方式提供市场信息服务,促进粮食流通和市场稳定,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
第四节 提升粮食应急能力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各级应急体系,加强演练培训。按照有粮可用、有粮可调的要求,充分做好应急物质保障准备。促进粮油购销、调运、储存、加工、供应等各环节的相互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的粮食应急网络。各地要按规定建立和充实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随时投放市场,保证应急需要。全国省级粮食应急指定加工企业从1700个增加到2000个,供应企业从4000个增加到5000个。全国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应满足15天以上的社会消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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