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 于国民 副局长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八年以来,江苏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转变思想观念,转换工作职能,履行依法管粮职责,在法制宣传、制度建设、执法体系和执法实践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保护了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主要是“转变一个观念,加强四项工作”:
一、转变思想观念,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颁布实施,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承担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转变管理观念、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依法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树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理念,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做到公正执法,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按照“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的执法原则,全面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二、加强宣传教育,扩大《条例》社会影响
《条例》颁布以来,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每年组织各地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同时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10.16世界粮食日及法制宣传月等,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和国家粮食政策,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营造依法管粮的良好环境。重点宣传提高“四个意识”:一是面向机关及工作人员,宣传教育《条例》赋予的粮食行政管理职责,提高依法管粮意识。二是面向粮食生产者,宣传《条例》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对粮农利益的保护,提高自我维权意识。三是面向粮食经营者,宣传《条例》确立的经营规则和义务,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四是面向粮食消费者,宣传《条例》对粮食消费的规定和粮食宏观形势,引导居民节粮爱粮,提高安全消费意识。
5月23日,我局联合无锡市粮食局,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数字与粮食”为宣传主题,在无锡粮食科技物流中心举办了粮食科技活动周暨《条例》颁布实施八周年宣传活动。省局主要领导、各市粮食局局长等参加了宣传活动。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根据《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地方粮食法制建设。在地方储备管理方面,2008年发布了政府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省级食用油管理办法等制度。在粮食流通秩序方面,制定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无锡市修订了地方法规粮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市政府规章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在粮食应急保供方面,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关于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制定了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在行政执法规范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及其参考标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创优考核办法等制度。
积极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围绕行政决策、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执法、行政监督等方面,先后建立了近50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今年,将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对局机关和市粮食局开展依法行政考核,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水平。
四、加强执法体系,提高依法管粮能力
(一)推进机构建设。2008年省局分设监督检查与政策法规,增加工作人员。着力推进市县粮食执法机构建设,特别是2010年行政机构改革后,部分市、县粮食局并入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直接带来了粮食执法机构及执法队伍弱化等问题。我局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进专门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11年,全省新增2个地级市独立的监督检查机构,新增6个县粮食监督检查执法大队。目前,全省6个市设立了政策法规工作机构,13个省辖市全部建立监督检查机构,96%的县(市)建立了监督检查机构。3个地级市、25个县(市)建立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支(大)队。
(二)加强队伍建设。全省建立了1000多人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2007年以来,每年举办市、县粮食局长培训班,专题辅导粮食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粮食收购期间,分批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接受2个月的学习锻炼,提高粮食行政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国家粮食局举办的执法培训。2011年,省局先后举办6期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班,参训人员1200多人,加深执法人员对基本法律、《条例》的理解,提高执法实践水平。
(三)创新执法机制。建立外部协调机制,通过“政府挂帅、粮食牵头、部门互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在联合执法中发挥作用、增强影响、提高能力。建立内部联动机制,通过职能部门联动、联合检查等,形成监管合力。全省初步建立起了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等执法工作机制。
五、加强流通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按照《条例》等粮食法律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统计制度、粮食库存、粮食储备管理、军粮供应、原粮卫生等专项检查。粮食收购集中期,通过流动执法检查、市县联动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收购资格、收购行为、收购质量、收购数据、经营台账及掺杂使假、压级压价、称重仪器等重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收购,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环境。
2011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粮食库存专项检查省级复查抽查总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10-15%要求。组织油脂库存检查“回头看”,专题印发《关于对油脂库存检查中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对55家企业的统计、账务处理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督查逐一整改到位。
2011年,全省共开展监督检查活动3073次,出动检查人员20430人次,检查各类收购主体20267个次。立案查处1077起,其中:责令改正728例、警告158例、罚款61例、罚款金额13.5万元,暂停收购资格41例、取消收购资格141例、移交其它部门处理4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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