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举措做好秋粮收购和市场调控工作

2010年12月10日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粮食部门和发改、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认真落实各项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做好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增加粮源供给。粮食部门指导督促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小麦和稻谷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粮食收购量再创新高,截止12月5日,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小麦356.2万吨、收购稻谷28.1万吨,为历史最高水平,10月底,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达636万吨(小麦600万吨),充足的粮源为保障市场供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促进粮油销售,保持价格稳定。粮食部门加强对粮油销售工作的领导,督促粮食购销企业为市场提供充足原粮,引导粮油加工企业安排好生产,组织好货源,确保市场粮源充裕、品种齐全、产品丰富,做到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今年全区销售小麦147万吨,较去年同期增加22万吨,出库价格基本稳定,调查数据显示,1-10月我区粮食环比价格指数在1%内上下浮动。近期,油脂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为保障市场供应,平抑价格,粮食部门通过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连续拍卖临时储备油4.3万吨,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粮食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收购主体的规范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支持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强粮食购销合同监管,确保订单农业取得实效;强化日常监督监测,及时掌握秋粮收购动态;严厉查处粮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粮食收购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全区共查处非法收购粮食案件47件,案值36.57万元,罚没款7.96万元,有力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

  四是贯彻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粮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粮食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意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粮油库存量;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档案;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通过各种措施,发挥粮食库存“蓄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五是加大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力度。粮食部门配合农发行新疆分行等金融机构加强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审查,控制粮食收购贷款和贷款企业授信额度,把握秋粮收购节奏,保持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确保资金有效用于秋粮收购。目前,全区已认定120家企业作为秋粮收购资金发放对象,计划落实秋粮收购资金65亿元。

  六是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粮食、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肃查处粮食收购企业压级压价、随意克扣等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秋粮收购秩序。粮食部门还进一步加强了对粮食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禁止不法粮贩倒运粮食、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的现象发生。

  七是强化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粮食部门认真落实应急预案,加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对重点地区粮油价格加强监控,定期对全区市场粮油价格动态实施分析预测;成立了自治区保供稳价工作组,加强市场监管,加大秋粮收购、粮食库存等情况的监测统计,研究分析收购形势,及时上报各类信息。粮食部门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客观的舆论宣传导向;及时发布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粮油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