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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粮食局要求区内各地粮食部门做好稻谷收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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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3日 | |
新疆属于大米销区,每处社会消费量的50%需从区外调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稻谷收购工作,日前,专门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稻谷收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79号),明确2010年我区稻谷收购继续执行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全区粳稻最低保护价统一执行每公斤2.1元(标准级),比去年提高0.20元,相邻等级差为0.03元。自治区财政按种植水稻农民(含兵团团场)交售给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稻谷数量给予直接补贴(大米的直接补贴标准为每公斤0.30元,稻谷与大米折率为70%,即稻谷每公斤直接补贴0.21元)。 新疆粮食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积极安排部署全区各地做好稻谷收购工作,要求区内各地粮食部门一是要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当稻谷市场价格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时,凡是农民愿意交售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稻谷,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坚持敞开收购,不得拒收、限收和停收。当稻谷市场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时,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分析市场行情,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二是要及早做好稻谷收购准备工作,主动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等部门协调关系,互通情况,落实收购资金贷款和财政直补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兑付,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三是要求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坚持以质论价,严禁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四是要求收购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宣传收购政策,明示收购标准和价格,规范收购程序,做到“阳光收购”,为农民售粮提供方便。五是要求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严格经营核算,坚持顺价销售,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合理把握销售节奏,保持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市场有效供给。六是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各地粮食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发改(物价)、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稻谷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稻谷、大米流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严意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全区稻米市场平稳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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