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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
2010年05月26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81号),结合《山西省粮食系统现代化库建设考核标准》和《山西省粮食系统“示范站(库)”建设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 第三条 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方法应科学,评价组织应严谨。 第七条 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机构可以对本次评价内容、分值分配和判定方法等进行细化、调整。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分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基本指标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如果有一项基本指标未达到要求,可直接判定被评价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基本指标没有分值。综合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达标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综合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评分方法为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加分指标为企业在管理上做出突出成就的事项,具备这些能力表明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评价机构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给予一定的加分分值,一个企业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第九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条件; (二)管理制度建设: (三)仓储管理情况; (四)仓储设施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第十条 在评价过程中,评价机构要注意对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过程、管理成果、改进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评价的结果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的综合判断。评价机构在做出评价结论的同时,应向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企业应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管理行为,保持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标准表》为本办法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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