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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
2010年02月09日 |
一、总则 (一)为扎实推进全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的开展,科学系统地评价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考评,以及各类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油仓储企业的自我评价。其他非国有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四)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考评结果,按照考评情况及综合评定得分,划分4个档次。第一档为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评定得分达到90分(包括90分)以上;第二档为规范化管理良好企业,综合评定得分达到80~90分(不包括90分);第三档为规范化管理达标企业,综合评定得分达到60~80分(不包括80分);第四档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60分(不包括60分)以下。 二、考评机构 (一)考评活动开展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企业应成立考评机构。考评机构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质量检验等专家组成。 (二)开展考评工作时,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考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组织严谨,方法科学。 (三)考评机构要深入企业现场,依照《辽宁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理考评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各专家独立评价,考评机构综合评判,汇总结果,并最终确认。 三、考评程序 (一)企业根据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首先组织自评。 (二)企业自评结束后,由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属企业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属企业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其中,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和企业的申请,组织考评机构现场考评,并认定本级别的规范化管理考评结果。根据考评情况,以市和省直主管部门为单位,提报参与省级规范化管理考评的企业,并将参与考评企业的有关资料(市级综合考评结果、相关计评分资料)统一报送省农委。 (四)省农委组织考评机构,对参与省级规范化管理考评的企业,采取听(企业汇报)、查(验企业相关资质及材料)、看(现场,包括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访(企业职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方式,进行现场考评。 (五)考评结束后,省农委将发布考评结果,对优秀、良好企业,将予以通报表彰。 四、考评内容 (一)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指标分为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基本指标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根据情况设一定分值,如有1项未达标,该指标为零分,并直接判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综合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考评时根据企业达标程度进行扣减不同分值,扣减分值最高为该项指标的总分值。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两项总分之和为100分。加分指标为企业在规范化管理上做出突出成果的事项,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给予一定的加分,单项累计加分最高上限为2分。 (二)考评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管理制度、库存粮油及仓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文化建设6大项38小项。 五、考评结果运用 将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各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与认定结合起来。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达到“一符四无”要求的同时,规范化管理考评必须为达标以上标准。同时,建议各地将规范化管理纳入到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辽宁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考评标准》为本办法组成部分;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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