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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
2010年02月09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发布的《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公司直属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三条 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4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2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各级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方法应科学,评价组织应严谨。 第七条 评价程序。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的一般程序为:评价机构发出开展评价工作的信息,企业提出申请,评价机构成立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现场考察,专家组综合评判,汇总评价结果,评价机构确认评价结果。 第八条 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机构可以对本次评价内容、分值分配和判定方法等进行细化、调整。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针对评价任务成立专门的评价专家组,具体实施评价活动。评价专家组应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方案,独立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机构不得干预专家组的正常评价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在组长的组织下,通过现场调查、资料审查、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专家组成员间交流等方式,由专家独立评分。 第三章 评价指标及内容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分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 基本指标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如果有一项基本指标未达到要求,可直接判定被评价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基本指标不设具体分值。 综合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专家应根据企业达标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综合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评分方法为逐项评价,符合要求的给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加分指标为企业在管理或技术上做出突出成就的事项,具备这些能力表明企业管理及技术水平比较高,专家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给予一定的加分分值,一个企业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4分。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内容包括: (一)基本条件; (二)管理制度建设; (三)仓储管理情况; (四)仓储设施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专家要注意对企业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管理成果、改进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示范及标兵企业评选 第十四条 为推动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省粮食局将开展“四川省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为“示范企业”)及“四川省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标兵企业”(以下简称为“标兵企业”)评选工作。并根据国家粮食局的要求,从“标兵企业”中综合考评推荐上报“全国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先进企业”。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承储的储备粮(油)实现一符、三专、四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无坏粮事故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未发生亏损。 (二)企业独立库区总仓容量1.5万吨(总罐容量0.3万吨)以上,且常年库存储粮在0.5万吨(油脂0.1万吨)。三州等特殊地区企业独立库区总仓容量0.3万吨以上,且常年库存粮食在0.1万吨以上。 (三)新建储备库必须全部竣工,且装粮时间达半年以上。 (四)按照《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考核评分95分(含)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基层推荐。由县级粮食局按本办法要求组织对拟推荐企业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市(州)粮食局上报。市(州)粮食局进行初审,按要求和规定名额向省粮食局推荐。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组织评价和推荐。 (二)专家评审。由省粮食局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委员会评价专家组,对各市(州)粮食局推荐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价,提出“示范企业”和“标兵企业”初步名单。 (三)评定公示。由省粮食局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委员会对专家评价组意见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示范企业”和“标兵企业”,在“四川粮网”上公示,并从“标兵企业”中评选出“全国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先进企业”推荐名单。 (四)审批确认。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由省粮食局审批确认或上报。 第十七条 获得“示范企业”和“标兵企业”的,由省粮食局统一颁发奖牌,并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评价的结果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的综合评判。评价机构在做出评价结论的同时,应向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企业应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管理行为,保持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时,应同时发布主要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评价机构可以向参与评价企业授牌、授证,牌证上应注明评价机构和年份。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企业必须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程序,阳光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和《四川省规范化管理示范企业推荐表》为本办法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粮油加工、运输和进出口等企业的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附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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