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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统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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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12日 | |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地方油脂加工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名单随文公布 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省(区、市)粮食局、财政厅,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13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52号)有关精神,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进展情况,切实做好油菜籽收购统计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此次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的统计范围,包括实行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区域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以下统称委托油脂加工企业),按1.85元/斤至2.00元/斤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的油菜籽。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区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冬播油菜籽产区,以及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春播油菜籽产区。委托油脂加工企业应建立油菜籽收购统计台账,保留好油菜籽收购的有关原始凭证和收购发票,专账反映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油菜籽数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冬播和春播油菜籽兼有的地区,应将冬播和春播油菜籽收购等情况分别统计。 二、及时报送油菜籽收购进度 2009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执行期限,冬播油菜籽产区为2009年6月1日~9月30日,春播油菜籽产区为2009年9月1日~12月31日。各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要督促有关委托油脂加工企业认真做好油菜籽收购进度统计工作,建立收购进度五日报(报表样式见附件1)。在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期限内,每五日将有关油脂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进度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同时抄送省(区、市)财政厅。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 三、做好油菜籽收购和库存统计月报 委托油脂加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油菜籽收购和库存月度报表统计工作。对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价格收购的油菜籽,应在“商品油脂收支平衡月报表”中增设油菜籽品种,在从生产者购进指标中增设“补贴收购”指标,在月末库存中增设 “其中油菜籽库存”,并在备注中注明油菜籽加工数量和菜粕库存数量,每月及时反映油菜籽收购、加工和库存等情况。对于油菜籽补贴收购期间及两个月加工延长期限内加工和销售的菜籽油,应直接在“商品油脂收支存平衡月报表”中作菜籽油销售和库存统计。 对有关国内油脂加工企业实行油菜籽收购加工定额费用补贴政策,是国家对油菜籽市场实施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各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发改经贸[2009]1362号和财建[2009]252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有关油脂加工企业执行油菜籽收购政策的监管,保证油菜籽托市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收购进度和月度报表统计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坚决杜绝虚报统计数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现象发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委托油脂加工企业2009年油菜籽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2.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地方油脂加工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名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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