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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受灾地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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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26日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粮电〔2009〕9号 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农发行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分行,中储粮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今年小麦收获期间,部分地区由于受连日阴雨天气影响,小麦出现大面积麦穗发芽等情况,小麦品质下降,给农民收入和小麦收购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保护农民利益,减少农民损失,现就做好受灾地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不完善粒20%以内的等内小麦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对于今年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江苏省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扬州等6市,安徽省淮北、亳州、宿州、蚌埠等4市,山东省菏泽、威海、临沂等3市,河南省南阳、平顶山、驻马店、信阳、漯河、商丘、周口、开封、三门峡等9市,以及湖北省襄樊、随州、荆门、黄冈、孝感、十堰、荆州、武汉、宜昌、天门、潜江、仙桃、黄石、鄂州等14市受灾地区,凡符合GB1351-2008国家标准五等以上且不完善粒在20%以内的小麦,一并列入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水分、杂质和不完善粒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进行扣量、扣价。同时,对不完善粒超过10%(不含10%)的最低收购价小麦,要单独收购、单独存放、单独统计,在销售时单独定价,定向销售。此项政策为应对此次灾情的一次性政策,仅适用于2009年上述受灾地区因雨灾发芽,致使不完善粒超标的小麦收购,因其他原因造成不完善粒超标的小麦,不得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其他有关事项仍按《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09〕1293号)执行。对于小麦不完善粒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 根据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规定,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农发行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标准及时足额供应。对于企业按市场价格自营收购的小麦,各地农发行也要积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入市收购提供资金支持。 三、积极做好小麦收购的组织协调工作 地方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地方各级政府和农业、粮食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民搞好小麦晾晒和整理,减少不完善粒,提高质量,增加农民售粮收入;要加强对收购验质人员的培训,统一判定尺度,让农民放心交粮;要加强与本地或省外酒精、饲料等加工转化企业以及养殖企业的联系和协调,积极为农民销售质量较差小麦寻找出路,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地还要加强对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正确引导农民售粮,对达不到质量标准不能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要向农民做好解释工作,确保今年小麦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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