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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填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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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各阶段汇总结果的填报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08〕367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底稿的填报 在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和省级复查阶段,都要单独形成工作底稿,各个阶段的工作底稿不能相互替代。所有工作底稿均需检查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查企业公章。工作底稿一式二份,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备查,一份由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交本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存档备案。 二、清查结果的汇总报送 (一)企业自查结果的汇总。企业自查形成的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一份交县级领导机构存档备案。县级领导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全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县级领导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对汇总的准确性负责。 (二)市级普查结果的汇总。普查阶段,对单个企业检查形成的汇总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加盖被查企业公章。县级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普查工作组组长分别签字确认,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市级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结果签批单》(样式见附件)上签批。汇总表中“负责人”一栏须加盖市级人民政府公章。清查报告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签批单应作为报告附件。 (三)省级复查结果的汇总。复查阶段,对单个企业检查形成的汇总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加盖被查企业公章。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一份交省级领导机构存档备案。复查工作组的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省级领导机构将全省复查结果汇总后,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本省级领导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省级清仓查库整体情况的汇总。省级领导机构对市级普查结果审核无误后进行汇总。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结果签批单》上签批。汇总表中“负责人”一栏须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公章。省级复查情况应在汇总报告中一并反映。汇总报告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签批单应作为报告附件。 附件: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结果签批单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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