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库存检查

关于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各阶段清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时点

  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按在地原则进行检查,为确保统计报账单位不同性质、不同区域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数据在分解时不重复、不遗漏,现规定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检查时点统一为3月25日24时。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要将2009年3月份的粮食统计月报结账日统一调整到3月25日24时,企业财会账的结账日也作相应调整。

  统计结报时间截止到3月25日24时,是为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落实在地检查原则作出的特殊规定,各地必须统一执行。凡涉及到最低收购价粮、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存、跨省移库和进口等业务处理和财政补贴问题,均不受调整结报日期的影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及早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报表分解整合工作

  (一)提前部署。统计报表分解整合工作量较大,需要时间较长,各地要提前布置,组织辖区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央、省、市三级直属企业的统计人员,共同核清本辖区内各类性质粮食库存的数量、品质和分布情况,提前搭建报表框架,预置数据,到检查时点一次审核生成报表。

  (二)做好跨区域储存粮食的统计账核对工作。对跨省储存的粮食,委托省应于3月31日前将具体到承储库点的统计数据提交受托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托省将清查结果于4月底前反馈至委托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对省内跨市、跨县委托储存的粮食,协议双方也要尽早确认代储数量,提前通知受托方在地检查。

  (三)规范统计账务处理口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对代储企业因中央储备粮轮换形成的商品库存,按粮食所有权进行统计,不能多头上报,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对检查时点仍在执行的跨省移库计划,购销双方要同步进行账务处理。对检查时点前已经发生的粮食业务,要尽快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避免由于账务处理不及时产生账实差数。

  三、做好粮食清仓查库保障工作

  中央财政关于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的原则已经明确,各地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落实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的函》(财办建〔2008〕178号)的精神,尽快协调省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各项必要经费,不得因经费不到位影响清仓查库工作。为确保清仓查库数据的安全和及时汇总,我们为各地配发了汇总软件,各地在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设备的条件下,要按照软件运行需要的硬件环境,调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确保清仓查库工作顺利进行。

  四、及时报送清仓查库工作信息

  为全面了解各地清仓查库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专人,及时报送清仓查库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开展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培训工作、动员部署、经费落实、各阶段的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等。请尽快将宣传信息联系人名单、电话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严炜、刘晴、陈玲。联系电话:010-63906839/6264/6806,63906810(传真)。
  电子邮箱:jiancha1@chinagrain.gov.cn

  今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投入的人力物力大,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和省级复查主要集中在4、5月份,东北等粮食主产区还面临着粮食收购、烘干、货位整理、移库集并等工作,各地要统筹兼顾,两手抓、两不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原则上不要在4、5月份安排大范围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以便各地各部门集中精力做好清仓查库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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