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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时间:2007年05月28日】 【字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制定了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对外公布。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以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和混合麦每市斤0.69元。执行预案地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目前小麦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水平。国家公布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只是在市场价格下跌至最低收购价以下时,通过委托企业入市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在正常情况下,小麦价格仍由市场形成。
  六部门(单位)要求,新粮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新粮上市后,对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信息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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