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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信息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申清 于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要求的第一条就是生产发展,生产发展首要任务是发展粮食生产。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为了保持粮价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就必须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渠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要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围绕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渠道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旦受到挫伤,就会影响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因此,国家通过价格杠杆调控,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引导农民生产粮食。这就需要通过一个调控载体来完成这个任务,这个载体就是国有粮食企业。 从1998年我国开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2001年先放开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8个省市的粮食收购市场,2004年5月底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粮食市场开放以前,实行保护价政策,全部由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市场开放后,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只要具备资质都可以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价格也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但粮食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这次改革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制,通过重组、租赁等多种方式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主要体现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在放开粮食市场的同时,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通过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进行收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使农民生产的粮食能够卖出去,卖个好价钱。 聂振邦委员强调,放开粮食市场以后,入市的粮食收购企业要经过国家资格认证。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入市企业包括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入市收购的资格都有明确规定。比如要有一定的场地、一定的资金、一定的质量检验仪器和保管能力等,才可以进行粮食收购。粮食收购主体多了,农民的选择性就更大了,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具备资格的收购主体销售粮食。在这种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渠道、多种市场主体协调发展的粮食流通体制,对保护农民利益更加有利。 从实践看,粮食生产在产业竞争中,不论和农业内部的其它产业竞争还是与二、三产业竞争,它都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种粮比较效益是低的。所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价格杠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这就要有一个执行主体,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承担,其他粮食企业也可以承担,但比较起来国有粮食企业更具备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国有粮食企业具有经营的专业队伍和购销渠道,仓储、检测设备比较完备,国家提供的收购资金比较充足,这个主渠道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仍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聂振邦说,看粮食问题不能只看一年。上世纪末的后几年,我国粮食生产连续4年大丰收,粮食产需丰年有余,财政负担加重,粮食价格较低。国家采取调控措施,2000至2003年粮食连续减产,供求关系趋紧,虽然库存比较充足,但粮食价格仍然较大幅度上涨。2004年以来,国家及时采取“三减免、三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发展的扶持力度,当年粮食产量达到9389亿斤,比上年增产775亿斤;2005年达到9680亿斤,比上年又增产了291亿斤,成为宏观调控中的一个突出亮点。供给的增加使得粮食价格出现下行压力,因此国家及时出台了最低收购价政策。2004年由于市场粮价较高,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格预案。2005年新粮上市后,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主产区稻谷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及时启动了最低收购价预案,中储粮总公司系统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积极配合,按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指定库点共收购早籼稻和中晚籼稻245亿斤,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提高了农民收入和种粮积极性。“十五”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累计收购的粮食占粮食商品总量的62%,在个别年份所占比重还高一些,切实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从长远看,由于耕地、淡水等资源制约,粮食生产发展要满足13亿人口以及今后不断增长的食物消费需求,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国家加大投入扶持力度建设好商品粮基地,发挥好国有企业购销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坚持国内保障粮食自给的方针,确保粮食安全。聂振邦委员说,一句话“粮食部门要在连接生产、连接消费上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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