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全面部署
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近期,上海市粮食局就做好2006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以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一、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重心下移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协调和层级监督。采用的工作方式包括:

    (一)联合执法。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统计部门开展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执法检查,联合工商部门开展粮食收购执法检查,联合质监部门开展粮油加工企业库存原粮执法检查,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帮困粮油质量执法检查。市粮食局联合工商、质监部门开展陈化粮购销使用执法检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行政处罚的,由各部门按法定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集中执法。市粮食局组织区、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执法检查。在集中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给予警告、较小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商市粮食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由市粮食局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三)直接检查。市粮食局直接查办受理重大涉粮举报事项,对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带有全局性的涉粮事件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

    二、抓紧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主体

    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实施纲要》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县粮食局(署)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兼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挂“监督检查科”牌子,或明确一个科(室)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市粮食局将在第一季度开展调研,督促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岗位和人员。

    三、努力推广典型经验

    市粮食局将与有关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树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典型,形成和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四、全面完成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一)在第一季度公布并督促落实《上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在依法管粮制度建设方面迈上一个台阶。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重点掌握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原粮卫生状况,检查粮食采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粮食库存抽查。各区、县上半年检查一次,市粮食局不定期抽查。

    (三)对军粮供应、帮困粮食供应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逐步形成对各类政策性用粮的规范监管制度。各区、县每半年检查一次,市粮食局不定期抽查。

    (四)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依照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粮油卫生标准,开展原粮卫生专项摸底调查,掌握库存粮食的卫生现状。

    (五)在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专项检查。

    (六)组织开展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重新审核陈化粮购买资格,全程监管本市陈化粮购销使用情况。

    (八)重视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各类涉粮案件的查处、整改,特别是对在粮食收购中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问题,要重点查处,并督促有关地方、单位切实加以整改。

    (九)配合国家粮食局筹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计算机信息网络,指导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等粮食流通信用体系,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规范监管。

    (十)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交叉调研和行政执法案例调研,借鉴各地工作经验,促进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开展。

    (十一)加强培训,着力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粮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多样化培训,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较明显的提高。

    (十二)开展《主销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探索》课题研究,探索形成适合本市特点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格局和有效机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