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局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管粮,切实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现就2006年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强对库存粮食,特别是对省、市、县储备粮的监管。重点是检查各级地方粮油储备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到储备“规模、费用、仓储”三到位。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检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促进粮食企业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便于调控和应急,保障市场粮食供应安全。

    二、做好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安全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一是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确保收购入库粮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是加强对库存粮油质量的监管,定期对粮油储存品质进行监测,及时轮换,防止粮食陈化;三是加强对粮食出库质量的监管,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质量管理、陈化粮处理有关规定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粮食质量良好,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三、加强对军供粮、成品粮的监管工作。一是组织应急供应成品粮和最低粮食周转库存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拟由各市县安排在7月进行,省局重点做好应急成品粮检查。二是做好军供粮食和批发市场粮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县可安排在6月和9月进行,省局重点检查军供粮食质量。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落实订单粮食收购政策的检查工作。此项工作主要由各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早稻收购和晚稻收购季节期间做好检查,省局组织重点抽查。

    五、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此项工作主要由各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检查,省局组织重点抽查。

    六、加强监督检查机构、队伍和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岗位,并且要逐级报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省局安排在6-7月对各市县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管粮意识。进一步加强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粮食的法律意识;三是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四是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监督,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七、认真做好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查处,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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