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一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和 2006 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十一五”时期是构建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关键时期,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时期。 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粮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认真履行粮食监管职责,全面推进依法管粮,切实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政策法规,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为维护全省粮食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十一五”期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委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根据“十一五”粮食工作的总体思路,“十一五”期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是:

    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符合实际、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和配套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地方储备粮监管、粮食库存监管、质量监管和收购市场监管等法规制度体系;层级监督、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坚持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不动摇,基本形成从省到市、县的一局一科一队一站一车“五个一”的粮食执法工作网络。“一局”就是市、县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一科”就是成立监督检查专门科室。“一队”就是组建粮食稽查大队。“一站”就是建立粮食质量监测站。“一车”就是有条件的地方配备粮食行政执法车。

    培育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专业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结合粮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建立系统化的执法资格培训与业务素质培训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体系。 重视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通过选调、录用等形式,多渠道充实和加强行政执法力量 。 建立一支具有明确的依法行政意识、文明执法意识和服务意识,执法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较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

    建立一套高效快捷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信息网络体系。省、市、县三级粮食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实现计算机联网,逐级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系统,建立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和政策宣传网络。

    到 2010 年基本形成经营活跃、管理规范、流通有序、供求稳定、卫生安全的粮食流通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使广大粮食经营者知法守法,营造依法管粮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和粮食质量卫生安全。

    二、 2006 年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06 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向纵深推进的一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理念,把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定位于粮食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在工作部署上,要强化五个要求,即:监督检查重点要为粮改大局服务,行政执法重心要向基层转移,工作体系建设要向市县延伸,队伍建设关键要提高整体素质,制度建设目标要突出依法管粮。

    (一)监督检查重点要为粮改大局服务

    2006 年,已建立或已经明确监督检查工作机构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重点要从体系建设向加强日常监管转移。要按照省局统一部暑,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尽早进入执法主体角色,紧紧围绕粮食工作大局,把监督检查工作 向广度拓展,向深度推进 。一是加强全省粮食库存监管,重点管好各级地方储备粮。根据国家粮食局统一部署,指导各地继续搞好粮食库存检查,重点掌握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粮食企业库存检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检查程序,完善检查手段,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各地要按照即将颁布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监管,建立信息畅通、监管规范的工作机制。今年,省局重点对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安全储粮、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加强对政策性用粮的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军粮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和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完善规范监管制度。三是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督检查。依据 2005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粮油卫生标准,开展原粮卫生专项摸底调查,切实掌握不同性质的库存粮食的卫生现状。组织各地及时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四是加强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整改工作。对粮改过程中的各类涉粮案件,特别是对粮食收购中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各级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问题,要重点查处。对重大的、影响面大的案件,各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反映迅速,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二)行政执法重心要向基层转移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要求,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等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大部分要落实到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引导和督促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日 常监管工作 ,省局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 。一是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组织开展好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和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为全省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好步、引好路。二是省局适时组织省内行政执法案例调研或省外执法经验 考察学习,促进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筹备与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计算机信息网络。指导各地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等粮食流通信用体系,对粮食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四是做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简报》编发工作,打造高效快捷的信息交流平台。

    (三)工作体系建设要向市县延伸

    按照省局关于 粮食执法工作体系“五个一”的要求,今年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框架建设的重点是向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延伸,为行政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提供组 织保障。目前,全省有部分市、县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组建了专门的监督检查科室,有的县成立了粮食稽查大队,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年,尚未建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市、县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构、职能、人员和经费,力争年底,市级全部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科室,县级建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比例达到 80 %以上,有条件的县要成立粮食稽查大队。确有困难、暂时不能成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要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能落实到专门的科室和执法岗位,避免出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盲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监督检查科室职能定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个执法窗口对外,避免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在建立工作机构的同时,要突出抓好专职执法人员队伍的充实工作,力争年底市级专职执法人员达到 2 人以上,县级专职执法人员达到 3 人以上。 要积极做好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和资质认证工作,以承担起粮食质量监管职责。

    (四)队伍建设关键要提高整体素质

    鉴于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刚刚起步的实际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的素质和作风建设。一是要加强培训,提高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 2005 年执法资格培训的基础上,今年省局重点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地也要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坚持课堂培训与执法工作现场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学习与执法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通过多样化的培训和实践,努力提高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粮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要大力倡导文明执法。要继续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避免工作中不作为和乱作为两种倾向,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等现象,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检查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用法准确、处罚适当,严格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三是要加大粮食法规宣传力度。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全省上下联动,继续宣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浓厚依法治粮社会氛围。

    (五)制度建设目标要突出依法管粮

    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为总纲,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继续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建设, 努力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法制化进程 。今年,省里将制定出台《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等配套制度,用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具备可操作性,突出依法管粮。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建立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要注重抓好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各项制度。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加强对内设监督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又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要认真落实《粮食行政复议办法》,明确粮食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同时,要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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