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立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并从2017年起对各地州市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12月12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7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将粮食安全责任制纳入自治区党委对各地州市领导班子绩效考核项目,同时明确由自治区粮食局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主体部门。 2016年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粮食局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组织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厅、财政厅等15个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成了对我区14个地州市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综合考核定等,昌吉州、伊犁州、喀什地区考核结果为优秀单位;塔城地区、乌鲁木齐市、巴州、博州、阿克苏地区、克拉玛依市、哈密市、克州、吐鲁番市、阿勒泰地区考核结果为良好单位;和田地区考核结果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已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将作为自治区党委对2017年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考核,进一步提升了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抓粮管粮的积极性,压实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责任,进一步夯实了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的基础。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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