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下发通知
部署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储工作
2011年12月19日 【字号: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国家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12月14日,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1〕207号),安排部署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储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00元/斤,吉林0.99元/斤,黑龙江0.98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期限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玉米为2011年国产新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严格执行玉米收购质价政策。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玉米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同时,各指定库点要积极向农民提供“代烘干”服务,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的粮食,增加售粮收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购库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要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农民售粮动态。对于农民反映存在“卖粮难”的地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及时增加指定收购库点,满足方便农民售粮的需要。

  通知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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