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稳定发展粮油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稳定粮油市场价格,今年国家继续对主产区小麦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部分地区油菜籽实行临时收储政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994号)、《关于做好2010年油菜籽收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99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0〕86号),对小麦和油菜籽收购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确保国家各项粮油收购政策,特别是小麦最低收购价和油菜籽临时收储等政策执行到位,在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小麦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本地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重点检查中央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指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央企业直属库,下同)及其延伸收购点,油菜籽临时收储委托收购、加工和储存库点,以及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中央和地方油脂加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1.委托收储库点的确定、公布是否符合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非标准品增扣量增扣价有关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擅自放宽标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对明显异常的粮食进行现场抽样复核。 3.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10年产的新粮,有无将批发市场竞拍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或库存陈小麦冒充新粮,形成“转圈粮”的情况。在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有无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入市收购的用于储备粮轮入的小麦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4.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承贷企业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是否及时,保证收购需要。 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是否抄报了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6.执行主体是否按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小麦进行审核验收,是否按规定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了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是否存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问题。 (二)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1.临时收储指定库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临时收储指定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油菜籽收购质价政策和国家质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收购或抬级抬价抢购,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有无限收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油菜籽。 2.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中央和地方油脂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收购价格是否低于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收购的油菜籽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成菜籽油。 3.油菜籽委托加工后是否及时将菜籽油集并到委托收储企业,菜籽油入库数量是否按照加工的菜籽油数量据实确定,有无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有无将进口油菜籽加工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入库的菜籽油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地方储备油收储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 5.执行油菜籽收购政策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进度,是否存在套取补贴、虚假收购情况。 (三)其他检查内容 在开展小麦最低收购价和油菜籽临时收储等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同时,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粮食收购资格、支付售粮款、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统计制度,以及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此项检查活动由各地根据小麦和油菜籽收获及预案启动时间确定。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应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明确要求,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一)周密制定方案并实施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方案,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检查方式、人员抽调、工作纪律等提出明确要求。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所有粮油收购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在检查过程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中储粮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委托收储库点以及其他从事粮油收购活动的市场主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和接受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组织对粮油收购中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对因检查人员失查而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在检查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库点违反政策规定的,取消其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并予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当地粮油收购工作开始后应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报送检查工作动态,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在当地小麦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结束或政策执行到期后的2周内,各地要将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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