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来,在保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全区各级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有关规定,经研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予以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违法行为的罚则,以及第六十九条,对在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罚则,在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处罚基准等内容上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裁量。其中新增裁量权基准1项,修订1项。修订后,我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涉及罚则26条,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引导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规范适用裁量权基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全区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裁量权基准,以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